01
【资料图】
虹口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
一、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见习
(一)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为本市户籍青年、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按招收人数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加大创业组织扶持力度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本市户籍青年、海外留学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扶持群体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区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8000元。
(四)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创办并经营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在享受市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在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人数限额以内的,按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补贴;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超出人数上限部分,按每人每月600元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六)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补贴。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虹口分团的专家参与本区举办的各类创业主题活动,深入社区开展创业指导、开业指导讲座等咨询服务,按每人半天200元给予补贴。
(七)创业园区扶持补贴。每年对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并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绩效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15%,b级不超过35%。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的运作费补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9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支出。对于不达标或未参加评估的基地评为d级,不予补贴。对连续两年评估为不达标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质。
(八)创业团队园区工位费补贴。入驻本区创业孵化基地,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在本区注册经营创业组织的创业团队,可按孵化期间实际工位租赁费为限给予补贴。市、区两级工位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九)优秀项目一次性补贴。定期组织开展虹口创业新秀、优秀创业项目等活动,积极推荐本区创业者参加国家、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区级优秀创业项目等称号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启动金,评选一年内落户本区的,再给予2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虹口创业新秀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3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市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000元助力发展金。
(十)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本区区域内运作的院校创业指导站,可申请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02
虹口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区用工单位(机关事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按单位实际使用毕业生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二、促进失业青年就业
(三)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内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招收本区户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按招收本区户籍青年人数申请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带教一名本区户籍青年每月补贴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留用见习青年补贴。本区户籍青年见习期间或期满三个月内被见习基地招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见习基地留用见习青年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招用启航青年社会保险补贴。本市用工单位(机关事业除外)招用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启航青年,与之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的,给予招用启航青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启航青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启航青年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八)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对除不满足“连续处于失业状态六个月”这一条件外其他条件符合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或其他符合特定条件,就业愿望强烈,实际生活特别困难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区户籍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等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可认定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区困人员”),并享受相应补贴。
1、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本市用工单位(机关事业除外)招用区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2、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区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本市用工单位(机关事业除外)吸纳本区户籍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中度以上残疾人员等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享受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可申请稳定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
本区户籍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中度以上残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区两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可申请稳定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50%。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区外就业补贴。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本区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街道推荐安置在区外公益性岗位或企业后勤岗位就业的,可申请区外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社会专家、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导、推荐本区失业人员就业,可申请就业补贴。
1、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企业人事专家等社会专家参与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举办的社区就业服务活动,深入社区开展职业指导、招聘专场等咨询服务,按每人半天200元给予补贴。
2、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市区两级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职业介绍,每成功推荐一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0元一次性就业推荐补贴。当年推荐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再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补贴。
来源:虹口人社
编辑:蒋碧玮
上观号作者:上海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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